Regulation (EU) 2019/1021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是能夠在環境中持久存在、在生物體內積累并對我們的健康和環境構成風險的有機物質。它們可以通過空氣、水或遷徙物種跨越國際邊界,到達從未生產或使用這些物質的地區。旨在通過特定的控制措施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包括:禁止或嚴格限制POPs的生產、投放市場和使用;盡量減少工業副產品中POPs的環境釋放;確保受限制POPs庫存的安全管理;以及確保含有或被POPs污染的廢物的環境無害處置。
管控的范圍
被認定為POPs的化學品包括:農藥(如DDT);工業化學品(如多氯聯苯,曾廣泛用于電氣設備);或在工業過程、降解或燃燒過程中形成的無意副產品(如二噁英和呋喃)。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由《斯德哥爾摩公約》和《阿胡斯議定書》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監管。這些國際條約在歐盟通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法規》來實施。
POPs管控的物質清單
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法規》的相關附件中,可以找到目前列出的所有物質。這些物質根據其風險和影響被分為四個不同的附件:
1. **附件I**:列出的物質受到制造、市場投放和使用方面的全面禁止(有特定豁免情況)。例如,某些農藥或工業化學品可能因對環境和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而被完全禁止。
2. **附件II**:列出的物質受到制造、市場投放和使用的限制。這意味著雖然這些物質沒有被完全禁止,但其使用范圍和條件受到嚴格控制。例如,某些農藥可能僅限于特定用途或在特定條件下使用。
3. **附件III**:列出的物質需要減少其釋放量。這通常涉及工業過程中的排放控制,以減少這些物質對環境的影響。例如,某些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可能需要經過特殊處理以減少有害物質的釋放。
4. **附件IV**:列出的物質需要遵循特定的廢物管理規定。這意味著這些物質在廢棄后必須按照嚴格的程序進行處理,以防止其對環境和人類健康造成進一步的危害。例如,含有有害化學物質的電子垃圾需要專門的回收和處理設施。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一些列在附件I中的物質,盡管總體上禁止其使用、制造和市場投放,但可能會有一些特定的豁免情況。例如,某些科學研究或醫療用途可能允許有限度地使用這些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