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歐盟委員會起草法規,以修訂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附錄XVII,增加有關甲醛和甲醛釋放物質的限制項,具體如下:
1. 在法規生效之日的36個月后,在物品生產過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釋放物質的,如果在附錄規定的測試條件下,物品的甲醛釋放濃度超過以下限值,則該物品不得投放市場:
(a) 針對木質物品和家具:0.062 mg/m3;
(b) 除木質物品和家具外的物品:0.08 mg/m3。
以上限制不適用于:
(a) 在合理可預見的條件下,僅供室外使用的物品;
(b) 僅用于工業或專業用途的物品,除非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一般公眾可接觸到這些物品中釋放的甲醛;
(c) 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附錄XVII第72項范圍內的物品;
(d) 法規(EU) 528/2012范圍內的生物殺滅產品中的物品;
(e) 法規(EU) 2017/745范圍內的醫療器械;
(f) 法規(EU) 2016/425范圍內的個人防護裝備;
(g) 法規(EC) No 1935/2004范圍內的意圖直接或間接與食品接觸的物品;
(h) 二手物品。
2. 在法規生效之日的48個月后,在道路車輛的內部生產過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釋放物質的,如果在附錄所規定的測試條件下,車輛內部的甲醛釋放濃度超過0.062 mg/m3,則該道路車輛不得投放市場。
以上限制不適用于:
(1) 僅用于工業或專業用途的道路車輛,除非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一般公眾可接觸到這些車輛內部中釋放的甲醛;
(2) 二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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