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環評監測點要求
①建設項目各評價工作等級的監測點數不少于下表要求。
②生態影響型建設項目可優化調整占地范圍內、外監測點數量,保持總數不變;占地范圍超過5000hm2的,每增加1000hm2增加1個監測點。
③污染影響型建設項目占地范圍超過100hm2的,每增加20hm2增加1個監測點。
土壤環評監測因子的選擇
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因子分為基本因子和建設項目的特征因子。
①基本因子為GB 36600、GB 15618中規定的基本項目,分別根據調查評價范圍內的土地利用類型選取;
②特征因子為建設項目產生的特有因子,根據導則附錄B確定;既是特征因子又是基本因子的,按特征因子對待;
③除部分特殊點位須監測基本因子與特征因子,其他監測點位可僅監測特征因子。